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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
公司未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设立出资资金返还。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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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没有成立,已收投资款的个人、公司应当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投资协议没有生效,投资人可要求返还出资。
投资协议没有成立,已收投资款的个人、公司应该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款。 投资人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投资入股或开设公司,要是最终投资协议没有成立,或投资目的没有达到的,投资人是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 因协议未成立,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这涉及多种操作方法和多个层次的问题。一、首先是采取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也有多种形式,一般而言分为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比如A公司分立为B和C两个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公司分立出资人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担债务分配资产,也可以依据协商结果签订协议进行分配,但是无论如何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仍需BC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投资人之间有内部协议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是存续分立,A公司分立为A和B两个公司。公司分立还涉及许多清算及税务方面的问题,无法全面展开。二、甲、乙两人协议一方退股,对债权债务约定分配和承担的方案,对退出的一方出资份额折定收益和负债,退出一方不再承担公司债务……三、将公司清算注销,各自分得应得分额。无论何种方式,都要注意股东对于公司的相应义务,因为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未尽相应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可不慎。比如说公司出资不实,那么假设有一天债权人以此为由起诉公司股东,那么出资不实的股东需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使股东此时已退出;再如,公司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此时公司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还是有的,但您在这个阶段操作合规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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