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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即便离婚了且约定由其中一个人偿还债务,但是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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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担保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要求后,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担保人的配偶应与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担保人的配偶与担保人之间有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不混同,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所得财产的话,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不会,只要妻子举证证明该担保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容负债务,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不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做出的保证,其可能产生的债务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其配偶知晓保证一事,也不能成为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而且一旦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其仍可以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向债务人追偿。所以,配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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