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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2、依照法律...
拍卖标的底价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 1、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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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计税价格的确定,容易引起争议。司法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交付的成交价款会被用于支付诉讼费用,清偿债务等用途。该笔价款一般不会被用于支付房屋过户税金,因此拍卖的成交价应当视作房屋过户的不含税价格。理论上房屋的计税价格,应根据拍卖成交价结合房屋销售方承担的税种和税率换算得到。如果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都计税在内,计税价格多则会比拍卖成交价高约14%。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因素都会影响换算后的计税价格。相比普通二手房以评估价、合同价、核定价为计税价格,相关换算过于复杂。除非具备财税专业知识,普通纳税人很难理解,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债权人可以参加拍卖。如果拍得房产,照样支付拍卖款,但可以将法院判决的债权抵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债权人可以参加拍卖。如果拍得房产,照样支付拍卖款,但可以将法院判决的债权抵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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