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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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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末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94]财税字第001号)
外资企业新政策的优惠具体有以下几点: 1、外资企业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物料以及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但是不包括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施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②针对外资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按照合同规定向他国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其技术或者软件必须被包含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之中。 ③对外资企业在技术出口以及技术改造方面因国内设备无法满足要求而进口的设备技术、配件、备件按照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通知的规定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其环节的增值税。 ④外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因国内设备不能生产或性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需要进口自用设备限研究开发中心自用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照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通知的规定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其环节的增值税。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2.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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