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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有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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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新规还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但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的非法行为。犯有严重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有严重非法节育手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规中明确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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