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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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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为十年,而应为五年。理由是:“五年以下”与“五年以上”差异甚大,只能是对立或排斥关系;“五年以下”与“不满五年”基本等同;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五年以下”不包括“本数五年”;刑法第八十七条“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中的“五年以上”包括“本数五年”。这一观点可基本赞同。不过,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该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于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两档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应的追诉时效应分别确定为五年、十年,而不应理解为追诉时效一律为十年,也不是前者为十年、后者为十五年。解决了追诉期限长短的问题,则从何时起算成为关键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怎么判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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