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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安全检验:是指在境外单位检验合格,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合格的前提下,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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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2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二)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情况报告;(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符合项情况,以及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记录;(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上述开箱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安全检验人员在开箱检查前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安全检验人员未到场前,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开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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