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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百姓犯法,打刁民属于执法;百姓打警察那他就不是百姓而是刁民了。百姓不能打任何人...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要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不得有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行为,否则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向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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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员在没有受到人身威胁攻击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协警接到报警的情况下出警是可以的,但是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不可以动手打人,个人认为这样的情况并不在他的职务行为内,属于故意伤害。当然所属的公安机关也是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可以要求解决。个人认为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的话还是要追究动手打人者。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逃跑的,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对于警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报警也管用的,接警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二、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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