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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采取以下五种途径保护自己: 1、请求公安机关救助; 2、请求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劝阻; 3、请求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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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提出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受害者是女性还可以向妇联机构求助。 受害人还可以向邻居、双方的父母及其亲戚朋友以及社会的的专业人士包括婚姻咨询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等进行求助。
1、报警处理 发生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保存好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如果施暴行为达到给予治安处罚的程度,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如果施暴行为只是轻微的,并未达到给予治安处罚的程度,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以达到劝诫、威慑施暴者的目的。对遭受暴力无力自卫,又不能报警的,要大声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可以向谁求助 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组织反映情况或请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调解。 4、留存家暴证据 如果受伤,要及时去医院就诊,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诊断书,并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固定证据。 5、追究家暴者法律责任 若受伤非常严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构成轻伤,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6、起诉离婚、请求赔偿 如反复遭受家庭暴力,欲起诉离婚,上述的“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等是证明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受害方在诉讼中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 如果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并未及时报警,也未去医院就诊,那么受害者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求助的书面记录、亲戚朋友的证言、施暴者因施暴做出的书面悔过或保证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一方在婚姻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舍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如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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