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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
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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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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