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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1。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1)抢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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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⑤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⑦持枪抢劫的;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⑤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⑦持枪抢劫的;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抢劫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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