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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单据公款存单质押贷款行为的数额怎么判定

2021-11-14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存单为本人或他人质押贷款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原因如下:公款包括公款存单等财产权利凭证。挪用公款应以货币形式挪用,而不是以票据和存单的形式挪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应扩大解释,只应按字面意思理解。最高法院认为,这不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也不是不遵守刑法的法律原则。法定罪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初衷是避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认真遵守。但上述意见显然无法认真理解刑法对公款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的原意,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指货币状态下的公款,但绝对不排除其他形式或状态的公款。挪用公款存单质押财产权利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存单质押不能完全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的目的取决于贷款的具体情况。挪用人使用贷款,可以进行集资、购买股票、做生意等各种营利活动,可以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可以进行买房、交学费、看病等合法活动。因此,挪用公款存单的质押不能仅限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关于按期偿还贷款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影响,在存单质押的情况下,虽然贷款人使用的款项不是存单上的公款,而是银行的贷款,但挪用人毕竟挪用了公款存单进行质押,在利用存单进行质押时挪用了公款;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质押获得的贷款进行其他活动。因此,无论挪用人是否按期偿还贷款,挪用存单为自己和他人质押贷款的,都是挪用公款,不会因为是否按期偿还或造成损失而改变挪用行为的性质。挪用公款罪不是结果犯罪,不是以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而是以挪用为构成要件。

相关法规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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