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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1、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 2、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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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但列出了公证机构不得的行为。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不真实、不合法事项的公证书; (二)损坏、篡改公证文件或者公证文件; (三)以诽谤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取公证业务; (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执业活动中; (五)违反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一般理解,这些类型可视为无效公证,一是公证程序违法;二是公证机构或者人员不合格;三是公证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第四,超出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第五,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错误,提交公证机构审查后撤销。
1、没有明确说明无效公证。 2、但是有列举了公证机构不得为的行为,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代书遗嘱无效的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2、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3、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4、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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