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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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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和核实居住地,并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已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首次接收时,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具有二种以上的,由其选定的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和接收管理;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均不具有,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其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地司法所先行负责接收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对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区县司法局。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在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登记备案,协调帮助落实与户籍有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并承担与协调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有关的维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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