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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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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其中,重大、复杂案件包括:(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2)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另外,在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上交诉状之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九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谓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是指公民被拘留、限制人生自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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