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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同时废止...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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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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