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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
1、可以让村委会协调处理,或者诉至法院。只要互换协议合法有效的,对方不得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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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入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25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35条第3款:“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上述的内容,对于互换承包土地无效如何返还的问题建议找相关部门人士进行相关的了解。
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我认为,对于农村延续多年的互换承包地合同,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成立而无效力,不切合农村实际。因为,无论何种形式合同,都没影响互换承包地事实的存在和互换关系的延续。如果认为互换合同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没有成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际,将被广大农民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成。因此,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对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的承包地互换问题,不宜以合同无效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多年,应按实际效力合同去处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建议大家在实际生活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
根据《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我认为,对于农村延续多年的互换承包地合同,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成立而无效力,不切合农村实际。因为,无论何种形式合同,都没影响互换承包地事实的存在和互换关系的延续。如果认为互换合同不符合法律“要式”而没有成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际,将被广大农民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成。因此,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对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的承包地互换问题,不宜以合同无效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多年,应按实际效力合同去处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建议大家在实际生活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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