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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一方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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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财产分割上,按揭贷款这一部分财产如何分割是最复杂的一个情况,现在大致可以分成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法院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按揭款的一半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款。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是大头,另一方是小头,这样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夫妻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按揭款的一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款。而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一分钱也没有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证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1、如果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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