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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朋友的遭遇我很同情她,让我来帮助你分析一下关系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她们之间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同居关系,但这种同居关系非一般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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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和家具均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索要; 2、关于你在婚前给付女方的6000元钱,需要根据你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看待是赠与还是属于彩礼性质的给付,如基于你的给付导致了生活困难,可以主张返还,如属于赠与则无权主张返还,对于首饰若金额不大应视为赠与,对于衣物应视为赠与。 3、你所述的女朋友的称呼是不对的,你们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就已经是法定的夫妻了,若你们夫妻感情尚可,只是由于女方的父母不同意才产生的纠纷,那么女方父母的行为实际是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你可以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女方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如果你仍坚持离婚还是要考虑清楚的。
1,首先要明确一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每个成年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都无权干涉,也不的附加任何条件。也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与否。也不管是否收取或支付彩礼。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没有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压根就没结婚,当然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自动分开就可以。至于男方给予的彩礼,男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 3,根据以上分析,小林与小乐压根没结婚,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来说,小林现在仍然是未婚,完全可以和小峰登记结婚,不需要经过父母和小乐同意。小林父母现在的行为已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小林可以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 4,如果小乐再对小林施加暴力,小林可以及时向警方报案,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小乐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您弟弟的四万多彩礼是可以退的,但是退款的比例根据同居时间有区别。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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