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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案件存在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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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案件存在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院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另外,检察院可以提起检察监督。检查监督是指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条提示:《中或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案件存在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院对地方各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另外,检察院可以提起检察监督。检查监督是指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法条提示:《中或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
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2、申请再审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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