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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驱逐的适用途径是什么?

2025-01-14
一、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和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35条规定,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外国人,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针对犯罪性质较严重、判处主刑或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根据案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二、如何应对不同情况的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论其犯何种罪,法院都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些需要重点研讨的问题。 首先,是否能够对所有的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刑罚?在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其适用对象只限于犯罪的外国人,具体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均不能适用驱逐出境刑罚。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驱逐出境的对象应明确为“犯罪的外国人”。具体来说,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 其次,对外国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能够附加驱逐出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判处外国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驱逐出境的情况。但有学者指出,对于外国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附加驱逐出境。另一方面,对于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外国犯罪人先行执行驱逐出境的情况。 第三,对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在实践中,存在对外国犯罪人先行执行驱逐出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驱逐出境的执行时间应当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 最后,如何处理无国籍人?在实践中,一些犯罪人自称是外国公民,但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经外交途径查询也无结果,只能以无国籍人员定罪处罚。对于无国籍人,在确定其国籍前,可以比照有国籍的人对待。确定其国籍后,再决定其是否适用驱逐出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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