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三)有...
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5人已浏览
2,197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