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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并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当事双方共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致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调解的依据;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第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第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第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六,调解的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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