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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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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侵犯本罪的客户: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这里的忠诚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要忠诚,忠诚公司,当其本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本身利益放在公司利益上,他们应善意处理公司事务,处理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利用职务方便,操纵上市公司不正当、不公平的相关交易等违法手段,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背信行为是指行为者破坏与其工作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认的信赖关系,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6种不正当活动。(1)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免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3)向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提供资金,使其他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或者10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为理由被保证券或者10万元以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这主要包括: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因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忠诚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上市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表现。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财产损害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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