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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首先需要区分知识产权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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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所称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关的工作已经完成,由于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付款事宜的拖后致使离婚时暂没有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那么可知,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而且,分割范围限于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离婚后双方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则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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