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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海塘临海XX一定距离外,新修建完成不低于原有海塘设计标准的海塘后,原有海塘转为二线海塘。对二线海塘,应当保持其完整、连续和封闭,不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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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塘保护对象的规模和重要性,本市海塘划分为下列五个级别:(一)保护人口五十万以上或者保护特大型工矿企业的,为一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一百年一遇;(二)保护人口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或者保护大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五万亩以上的,为二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五十年一遇;(三)保护人口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或者保护中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水产养殖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为三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三十年一遇;(四)保护人口一万以上十万以下或者保护中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为四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二十年一遇;(五)保护人口一万以下或者保护小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一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为五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十年一遇。除前款规定的一至五级海塘外,其他海塘为无级别海塘。有特殊保护对象的或者其他要求的海塘,其防潮标准依据水利部《海堤工程设计规范》或者其他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XX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XX和沿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一至二级XX的管理范围为塘身、迎水面坡脚起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有护塘河的,延伸至护塘河外岸线);保护范围为XX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二)三至五级XX的管理范围为塘身、迎水面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有护塘河的,延伸至护塘河外岸线);保护范围为XX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三)无级别XX、二线XX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四)沿塘水闸的管理范围为:大型水闸为水闸闸室向上下游河道各延伸四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向外各延伸一百米;中型水闸为水闸闸室向上下游河道各延伸二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向外各延伸七十米;小型水闸为水闸闸室向上下游河道各延伸一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向外各延伸三十米。沿塘水闸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XX和沿塘水闸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界碑,并按照XX闭合区设立百米桩、里程桩。
在原有海塘临海XX一定距离外,新修建完成不低于原有海塘设计标准的海塘后,原有海塘转为二线海塘。对二线海塘,应当保持其完整、连续和封闭,不得任意废弃、破坏或者改变其功能,其维护管理由海塘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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