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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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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条件是: 1、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担保。 2、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后,申请人30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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