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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并非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从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无效,那么担保权人的权益将...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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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实生活中,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较为常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是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防止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如果有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绕开股东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情形,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行使(拒绝)追认权利,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用便利条件和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无效。需要经过股东和法人的签字同意。如果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该担保行为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效力:(1)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况:1、非法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大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购公司新资本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修改需要2/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无效.非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入为公司股息。《中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入、参与重大决策、依法选择经理的权利。具体来说,资产收入是指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的公司股息。股息利润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公司经营资产、归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以补贴、医疗补贴或者实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无权处置股权。股东大会决议转让股东股权。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滥用大多数资本决策原则。股东大部分资本决定为原则,但大多数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大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侵犯少数股东、公司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决议为滥用多数资本决议。判断决议是否滥用多数资本决定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和因决议效力而保障的多数股东的利益。滥用多数资本决定的决议,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强制法规定的,视为无效.超越股东大会的权力。一旦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被划分,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干涉其他机构行使权力。因此,股东大会超越其权力的,该决议无效。例如,股东大会决议首先向股东预设禁止竞业的义务,然后将违反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是违法的。受该决议侵犯的小股东有权声称该决议的内容无效,不受该决议的限制。(2)涉及公司自治的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视为无效。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通过上述表决权的股东,应当认定有效.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视为有效.涉及公司人格存在的,视为有效。按照企业维护的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延长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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