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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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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它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前者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本罪的行为主体、对象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我们认为,“家庭成员”不应作形式化的理解,限定为户籍意义上的一家人,过于狭窄而且内涵也不甚清晰,而是应当规范地理解,指共同生活的、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基于血缘、姻亲关系而结合的同居一室的人,无疑是家庭成员的核心的、稳定的组成。反之,尽管有近亲属关系,但分开生活的,则不符合家庭成员的内涵。即使不具有血缘、姻亲关系,但法律上被评价为具有抚养义务,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即饮食起居都在一起)的,也属于家庭成员,比如[1]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领养的人。共同生活的雇主与保姆之间、未婚同居的人、非法同居的人(重婚或事实婚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组成的家庭、“同性恋家庭”等,都可能被评价为家庭成员;这属于合理的目的性扩张解释,照应了现代社会中非传统家庭的实态,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2]而医院、养老院或孤儿院中只是轮流值班照顾病患、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由于看护人员与对象没有共同生活关系,则不能被评价为家庭成员;集体住宿的同学、工友等,由于不存在抚养义务,也不能被评价为家庭成员。据此,幼儿园教师与儿童之间也不能评价为家庭成员。曾有论者提出教师虐待儿童的,可以解释为符合本罪的主体和对象,从而适用虐待罪。[3]这种解释显然过于扩大化了,不仅脱离“家庭成员”的规范内涵,而且大大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可取。
构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就是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治等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行为。那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虐待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相互间有亲属关系或者扶养、赡养关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摧残他人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及他们的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常对被害人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的折磨的行为。 三、认定虐待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行为只有“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如经常地、一贯地进行虐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 四、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五、犯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对家庭内部的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仍要依杀人罪、伤害罪处刑。 以上就是“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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