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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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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四个要件: 1、主体是司法人员; 2、客观上判决、裁定活动中,客观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对象是侵犯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 4、主观表现为过失。
拒不执行判决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可能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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