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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持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吸毒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而吸毒行为一直持续的,不受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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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行政法的案件,如果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一般在二年后不追究,例如当事人违反行政法,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但在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则不再予以处罚;但是行为如果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则五年后不追究。
治安处罚行为的追究时限为六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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