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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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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1)申请人适格;(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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