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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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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属于公安局的调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家庭成员不能见面。他们只能委托律师见面。刑事拘留实施后。家人或者朋友,首先,应当立即向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其次,有权向案件处理机关了解拘留地点。依法规定,传唤、拘留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被判监视居住有八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批准监控居住报告,第二阶段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三阶段是确定和宣布监控居住地,第五阶段是交付监控居住环境,第六阶段是登记监控居民备案,第七阶段是监控居住调查和监控居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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