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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
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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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要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干涉他人改变和使用姓名,盗用冒用他人的姓名。 《民法总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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