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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
对于接受虚假债权的当事人,了解司法实践中虚假债权转让的处理方式是十分必要的,那么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因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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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这一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转让债权。例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达成企业间借款协议,某甲单位向某乙单位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收取高额年息 某甲收取一年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如果某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作为受让人起诉,并要求乙方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种转换后,案件从原来应该处罚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纠纷转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惩罚某丙,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因无效转让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当予以赔偿。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都有以下情形: 1、债务人已全部履行债务,债权已受清偿; 2、伪造债权合同; 3、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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