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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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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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