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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当公司法人, 哪些人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如何解释

2022-03-15
199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③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的。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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