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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债务计算方法及法律规定

2025-01-08
公司破产后,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保护职工的权利是首要任务,因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确保职工在重新就业前能够基本维持生活需要。 2.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家的收入来源,税收多少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 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款项。此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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