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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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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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