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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公安、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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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况之一,确实需要征收住宅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住宅。(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灾害防止、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府公共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根据政府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的危险组织的基础设施规定,对城乡规定的基础设施进行旧规定)。
1、房屋征收由管理该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2、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条件如下: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的需要、城乡规划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等,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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