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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用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
新刑法对持有假币罪的判刑标准:对当事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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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和弹药罪相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走私假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货币数量在200元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3、应注意本罪与销售、购买和运输假币罪的界限。假币运输进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假币,直接向走私人购买假币的,应当定本罪,不得定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走私对象仅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伪造货币的简称,是指模仿真实货币的图案、颜色和风格,以各种方式非法制造的假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中国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有关持有使用假币罪既遂的量刑情况,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不同,那么所对应的量刑情况也是不同的,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节,应当根据实际而定。
第一,一般来说,行为人知道是假币,持有金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犯有其他假币罪,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二、以收藏为目的持有假币的目的是单纯收藏,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是否以使用为目的,是持有假币罪的主要关键。一般来说,由于刑法没有要求以使用为目的持有假币是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大量收藏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所以,只要明知是假币,并且符合大量要求,就应该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货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的,应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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