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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肇事逃逸致死的主体是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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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人。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自己撞了人,经查证属实,则不能以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量刑。是否有证据证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为依据,也不能以办案人员盲目判断为标准,而应仔细调查,综合判断,在把握上要有严格的尺度和标准。(2)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只是由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而驾车逃跑的逃逸行为造成的。(3)被害人死亡是由逃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为外,不涉及其他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涉及其他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不属于交通事故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因事故造成他人重伤逃逸,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医生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在抢救期间因其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行为人肇事造成他人重伤后,甚至将被害人拖到偏远地方。
(1)必须以交通事故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4)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无救助而死亡。(5)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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