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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的规定和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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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提倡优生、优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夫妻一方为痴、呆、傻和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一方应做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宣传技术指导站、服务站应开展优生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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