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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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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居民企业,则居民企业作为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同时,境内购买此项股权的居民企业还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相关报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尽量以履行扣缴义务在先,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欠,根据《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欠》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纳税和委托代售的缴纳办法,没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都应自行完税。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股东作为立据人,属于印花税法定纳税义务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如果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股权转移书据的持有人,当事股东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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