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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不统一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答辩状范文怎么写?

2022-07-24
答辩人(被告):吴,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7,现住成都市武侯街号栋单元号。电话:.委托代理人: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被答辩人(原告):任,女,汉族,1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巷栋单元楼号。电话: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任诉答辩人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所主张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被答辩人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应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成都市武侯街3号栋单元1楼1号住房是由被告吴鹏飞婚前购买,为与原告结婚,男方自愿将所购房产公证为两人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告诉求该套房产归原告一方所有纯属无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情,导致双方离婚,原告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二,婚后住房的装修费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担该套住房于201年6月完工交付,开始装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资,并且向单位借债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万元装修房屋和购置家电。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后该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应当均分。婚姻存续期间,该住房连同家里的家电,均被任必然(原告任的父亲)出租,作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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