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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应采用以下原则: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1、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定义一般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其具体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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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定义一般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其具体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等原则。
混合原则是指同时适用以上三项或其中两项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数罪中只要有一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不论其他罪判处何种刑罚,都只执行其中的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被吸收而不执行。2.数罪中的各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这是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无法相互吸收,也不能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只能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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