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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2025-01-05
三种犯罪行为都破坏了公共秩序,但它们的犯罪动机、形式、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心理需要,如耍威风、取乐等,而其他两种犯罪行为则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不合理要求,如聚众闹事、扰乱单位、团体或公共场所的秩序等。 其次,寻衅滋事罪不需要聚众,而其他两种犯罪行为必须有聚众形式。 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秩序问题。而其他两种犯罪行为则主要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行为,这些行为同样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最后,犯罪主体方面,所有参与这三种犯罪行为的人都将受到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会受到更严厉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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