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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终止租赁合同的各种情况

2024-11-14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出租人因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原因时,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私自与他人互换房屋的; (4)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房租达到一定期限的,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人累计6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的。 另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标准、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毁,有倾倒危险,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拒不进行修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购置房屋,确实无须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的; (4)承租人迁离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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