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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

2022-08-21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照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三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当事人,依据本规则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依法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选定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即视为同意本仲裁委员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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