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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罪,刑法并无规定,如果恐吓他人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是需要证据的,对于恐吓他人的犯罪,需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证据,情节...
我国刑法中没有恐吓罪,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取财)。证据方面:有威胁、要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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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没有恐吓罪,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取财)。证据方面:有威胁、要挟等行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方面的证明材料! 证据的收集,可能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他人证明的方式来收集。
1.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口头恐吓证据可以有恐吓短信、恐吓时的音频记录、其他视频记录、证人等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证据方面:有威胁、要挟等行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方面的证明材料。 2、如果不是单纯的恐吓行为还有其它情况则如下: (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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